(2015)奇民二初字第00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奇台县兴荣胜工程有限公司与吴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奇台县兴荣胜工程有限公司,吴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奇民二初字第00296号原告:奇台县兴荣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奇台县健康中路健康路市场法定代表人:管荣胜,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建勇,新疆新蓝天(奇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刚,男,汉族,生于1981年6月8日,初中文化,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个体驾驶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奇台县兴荣胜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奇台县兴荣胜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6日以被告外出打工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奇台县兴荣胜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奇台县兴荣胜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刚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奇台县兴荣胜工程有限公司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吴 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玉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