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一初字第00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一初字第00209号原告:许某某,女,199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告:甘某某,男,198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许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培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陆丽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