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初字第00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罗某甲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甲,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0780号原告罗某甲,男,195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陈某甲,女,196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罗某甲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谯燕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翁光久、杨友钱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甲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某甲诉称,1981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83年登记结婚,1986年生育一子。婚后,双方感情尚可。1991年7月,被告外出至今未归,经多次寻找未果。现被告已离家出走二十余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诉请贵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陈某甲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83年9月30日在原綦江县石角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登记结婚。经重庆市公安局石角派出所及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回伍社区村民委员会证明,结婚证上登记的“陈某乙”即为本案被告陈某甲。1986年8月15日原、被告生育一子陈某乙,现已成年。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偶有纠纷发生。1991年被告陈某甲离家外出,至今未归,下落不明。审理中,原告自述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重庆市公安局石角派出所与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回伍社区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回伍社区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人朱昌凤、霍仁忠的证言等证据证实,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属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1991年被告离家外出至今未归,杳无音信,致双方分居已有二十余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可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及各自的婚前财产,离婚后,被告若发现原告在本离婚案中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企图侵占被告的婚前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割。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罗某甲与被告陈某甲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罗某甲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审 判 长 谯 燕人民陪审员 翁光久人民陪审员 杨友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