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坂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王忠华与均易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华,均易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龙法坂民初字第8号原告王忠华,男,汉族。被告均易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永均。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忠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均易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均易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7日向王忠华借款9万元整(人民币,下同),用于发放工厂员工工资,现因公司老板潜逃,自2014年9月30日至今未露面,为保护自身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均易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偿还借款9万元。被告均易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应诉。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并没有生意业务往来,但原告与案外人张日泉(本院受理的(2015)深龙法坂民初字第9号案件的原告)为朋友关系,借款发生时案外人张日泉担任被告公司的厂长,因被告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原告借钱给被告9万元,用于发放员工工资。该借款以现金形式出借,被告公司出具了收款收据,原告保存收款收据的复印件,被告在该复印件上加盖了该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其中,收款收据编号为373281显示内容为:“今收到公司向王忠华先生借款九万元,以现金方式支付,出纳:戴英赞,2014年2月27日,均易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收据落款处已加盖被告财务专用章。借款证明显示内容为:“现公司向王忠华先生借款九万元,用于发放员工工资,特此证明。均易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2014年2月27日。”,证明落款处已加盖被告公章。庭审中,本院当庭拨通了案外人戴英赞的电话,戴英赞在电话中表示其为被告公司出纳,其作为经手人代表被告从原告及案外人张日泉处以现金形式分别借款9万元用于发放工人工资,收款收据由被告保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于2014年2月27日向原告借款,被告出具收款收据和借款证明并加盖公章,被告公司出纳作为经手人亦确认借款事实,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9万元的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均易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王忠华借款人民币9万元。案件受理费20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方增明人民陪审员 郭小邓人民陪审员 刁贵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慧婷第3页共3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