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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二终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李立春与高静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立春,高静伟,冯海见,长春大众卓越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朝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终字第4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立春,男,1975年7月1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二道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静伟,男,1968年2月5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朝阳区。原审被告冯海见,男,1981年1月22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二道区。原审被告长春大众卓越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威尼斯花园27栋102室。法定代表人于国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齐海滨,该公司职员。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朝阳支公司,住所地长春市西安大路243号。负责人杨军,该公司经理。上诉人李立春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14)宽民初字第16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立春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立春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立春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54.00元,减半收取为177.00元由上诉人李立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 伟代理审判员  董惟祎代理审判员  王君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