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一初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蒋少阳与鲁照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少阳,鲁照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740号原告蒋少阳。委托代理人郭辉,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鲁照阳。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少阳诉被告鲁照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蒋少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蒋少阳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少阳负担。审 判 长 付娇娇人民陪审员 蒋根成人民陪审员 卜志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