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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湖北博悦佳实业有限公司与武汉江城新大班康体俱乐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326号原告湖北博悦佳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剑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荣华、肖威,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武汉江城新大班康体俱乐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建军,执行董事。原告湖北博悦佳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悦佳公司)与被告武汉江城新大班康体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班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博悦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肖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大班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博悦佳公司诉称,2012年8月28日,原、被告签订《轻质节能条板销售安装合同》,约定原告博悦佳公司承揽被告新大班公司坐落于汉口火车站金墩街的新大班工程项目,工程总价款为200536.2元,并约定了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博悦佳公司依约进行施工。工程项目完工后,经被告新大班公司验收后由其使用。但被告新大班公司未足额付清工程款,截至2014年12月29日,被告新大班公司尚欠工程款35536.11元。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博悦佳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新大班公司向原告博悦佳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35536.11元;2、被告新大班公司向原告博悦佳公司支付利息(以欠款为基数,自2013年4月12日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标准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新大班公司负担。被告新大班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8日,原告博悦佳公司与被告新大班公司签订《轻质节能条板销售安装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原告博悦佳公司承揽被告新大班公司坐落于武汉市江汉区汉口火车站金墩街的新大班工程项目,工程总价款为200536.2元;被告新大班公司员工冷凡超为项目总负责;被告新大班公司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本合同合计总金额的日千分之五计算,向原告博悦佳公司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博悦佳公司依约进场进行施工。2012年10月12日,被告新大班公司的项目总负责人冷凡超在工程竣工验收单上签字,确认工程完工并通过验收。被告新大班公司未向原告博悦佳公司付清工程款,截至2014年12月29日,被告新大班公司尚欠工程款35536.11元。原告博悦佳公司多次催要欠款未果,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博悦佳公司提供的《轻质节能条板销售安装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单、对账单、银行流水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以上证据均经庭审审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轻质节能条板销售安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博悦佳公司依约履行了工程施工的义务,被告新大班公司未付清工程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故原告博悦佳公司要求被告新大班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诉请,具有合同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新大班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原告博悦佳公司要求被告新大班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具有合同依据,本院一并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武汉江城新大班康体俱乐部有限公司偿付原告湖北博悦佳实业有限公司下余工程款35536.11元;二、被告武汉江城新大班康体俱乐部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湖北博悦佳实业有限公司利息(以欠款为基数,自2013年4月12日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标准计算)。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8元、其他诉讼费用40元,合计828元由被告武汉江城新大班康体俱乐部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湖北博悦佳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付本院,被告武汉江城新大班康体俱乐部有限公司应随同上述判决款项一并支付原告湖北博悦佳实业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军华人民陪审员  周汉云人民陪审员  涂金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袁毅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