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执字第19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杨军明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军明,常智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1954号申请执行人杨军明,农民。被执行人常智勇,白脑镇镇政府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民初小额字第20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常智勇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常智勇在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住房公积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裁定如下:冻结常智勇在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慧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曲佑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