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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00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郎凤军与闫守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doc.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郎凤军,闫守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0961号申请执行人郎凤军,男,汉族,农民,住宁城县。被执行人闫守伟,男,汉族,农民,住宁城县。申请人郎凤军与被执行人闫守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宁民初字第04259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闫守伟在宁城农商银行小城子支行(账号为:622976005******7404的存款9095元(含执行费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国文审判员  王玉俊审判员  刘鹤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国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