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泸泸民初字第1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陈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泸泸民初字第1360号原告陈某,女,1986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泸县得胜镇。被告何某某,男,1982年8月27日生,汉族,住泸县得胜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陈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殷士楠人民陪审员 宋华均人民陪审员 田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范玉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