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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1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王億成与陈春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億成,陈春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111号申请执行人王億成。被执行人陈春香。申请执行人王億成与被执行人陈春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做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17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億成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億成与被执行人陈春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南民初字第17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若磊审判员  郭继海审判员  陈振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辰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