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横商初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张跃仙、吕华山与吕华山、郑鲜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跃仙,吕华山,郑鲜萍,吕华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横商初字第584号原告:张跃仙。被告:吕华山。被告:郑鲜萍。被告:吕华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跃仙与被告吕华山、郑鲜萍、吕华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跃仙未按本院通知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剑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陈安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