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王宝石诉罗玉强、韩世界健康权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宝石,罗玉强,韩世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关于原告王宝石诉被告罗玉强、韩世界健康权纠纷一案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031号原告王宝石,男,2004年6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法定代理人王书印,男,1971年2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罗玉强,男,2007年1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法定代理人罗林生,男,成年,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系罗玉强的父亲。被告韩世界,男,2008年2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法定代理人韩科举,男,成年,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系韩世界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宝石诉被告罗玉强、韩世界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宝石于2015年5月14日以其眼伤未治疗终结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宝石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宝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9.63元,减半收取339.82元,由原告王宝石承担。审 判 长 王煜良代理审判员 李征光人民陪审员 张国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龚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