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黄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初字第627号原告黄某某,女,196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抚州市金溪县人,住金溪县琉璃乡印山村毛源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625281961********。被告李某某,男,196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临川区湖南乡梅岗村蔡家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625011964********。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被告李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某诉称,2002年我经人介绍同被告李某某相识,后因2004年被告同其他女人有关系而分开。2010年原、被告在被告儿子的撮合下还是走到一起,并于2011年9月20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被告的本性逐渐暴露,经常性欺骗原告、家庭事务隐瞒原告,并对原告经常进行殴打。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起诉要求离婚,夫妻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某某辩称,原告诉状所述不实,我们之间的感情还好,我不同意离婚。我赚的钱都被原告拿了,家里加盖的房屋系儿子所为。经审理查明,2002年原告经人介绍同被告李某某相识,期间因故分开。2010年原、被告在被告儿子的撮合下走到一起,并于2011年9月20日办理了结婚登记。两人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原告认为被告的家庭事务对自己隐瞒,且有打骂原告的行为,加上原告与被告家人之间也有矛盾,导致双方感情出现裂痕。从2014年底双方开始分居至今,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户口、村委会证明、协议书、房产证等证据及原、被告庭审陈述记录在卷为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自2002年相识至2011年结婚,双方相互了解时间较长,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然有争吵,并没有大矛盾。如果原告认为被告有未尽责之处,应该双方耐心沟通,解决矛盾。原告起诉要求离婚,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破裂,而被告又表示不同意离婚,如果轻易解除双方婚姻关系,是对家庭的不负责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