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2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2713号原告张某某。被告毛某某。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于2015年3月31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由审判员叶珣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毛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婚后,被告曾一再将异性带回家导致夫妻间产生矛盾。1990年起,被告开始赌博,欠下赌债,原告先后为被告偿还了10多万赌债。2014年起,因被告赌百家乐又借高利贷致债主来讨债。2015年1月21日起,原告及女儿离家与被告分居生活。被告毛某某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同事,双方于1979年恋爱,1981年9月19日登记结婚,1983年7月3日生育一女,取名毛怡萍。婚后,被告一再赌博欠下赌债致夫妻间产生矛盾。被告为此曾多次向原告出具保证书,保证不再赌博。现原告以被告赌博屡教不改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保证书、户口本等证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且已生育一女,双方理应珍惜稳定的家庭和夫妻关系。婚后,原、被告应本着共同建设好家庭的目标同舟共济。在今后的夫妻共同生活中,只要双方共同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正确处理好婚姻生活中出现的各种矛盾,齐心协力,以家庭和子女利益为重,被告切实改掉赌博恶习,夫妻关系是有和好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要求与被告毛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 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周群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