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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锦江民初字第3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起诉四川高铭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3073号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负责人邵义伟,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饶杰,四川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高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雅安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高超。委托代理人廖海亚,四川路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起诉被告四川高铭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2元,由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国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熊 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