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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苍南县高峰工艺礼品有限公司与陈洪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225号原告:苍南县高峰工艺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金田工业园7号楼101号。法定代表人:陈美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郁清,浙江一片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洪水,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苍南县高峰工艺礼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洪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苍南县高峰工艺礼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苍南县高峰工艺礼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苍南县高峰工艺礼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献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王 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