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浚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李春信与陈国良、宋楷全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浚执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李春信。被执行人陈国良。被执行人宋楷全。申请执行人李春信与被执行人陈国良、宋楷全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7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陈国良在我处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委托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执行,另一被执行人宋楷全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法发(2009)15号《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7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李恕超审判员 XX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姚洪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