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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商初字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阴发峰与范玉林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阴发峰,范玉林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商初字191号原告阴发��,住张家口市高新区。被告范玉林,住怀安县。原告阴发峰诉被告范玉林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原告阴发峰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阴发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阴发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保全费256元,由原告阴发峰负担。审 判 长  米 彪审 判 员  张 新代理审判员  韩水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