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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德执民字第1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高明虎与朱仲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高明虎,朱仲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德执民字第1110号申请执行人高明虎。被执行人朱仲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湖德武商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朱仲刚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朱仲刚银行存款人民币2412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姚胜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沈剑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