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德执民字第1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高明虎与朱仲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高明虎,朱仲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德执民字第1110号申请执行人高明虎。被执行人朱仲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湖德武商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朱仲刚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朱仲刚银行存款人民币2412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姚胜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沈剑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