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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二初字第00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安徽国茂建设置业有限公司与安徽国茂建设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力拓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安徽国茂建设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力拓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薛文龙,薛红梅,安徽国茂建设置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二初字第00294号原告: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吴越路西侧。法定代表人:蒋震晖,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琛琦,上海市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正平,上海市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国茂建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二凤南路109-67号凯悦大厦自西向东第二十四、二十五间。法定代表人:朱殊,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安徽力拓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天康大道与新二凤南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薛文龙,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薛文龙。被告:薛红梅。第三人:安徽国茂建设置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天长市二凤南路信访局内。负责人:袁文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国茂建设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力拓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薛文龙、薛红梅、第三人安徽国茂建设置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徐 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钱凯林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