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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紫法民一初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李群英诉张育能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紫法民一初字第589号原告李某某,��,1970年4月25日出生。被告张某某,男,1965年8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叶丽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钟 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