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一初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390号原告:刘某甲。被告:刘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妙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立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