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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田淑华与刘忠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淑华,刘忠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田淑华,女,汉族,1957年12月26日生,农民,住永吉县。被执行人刘忠启,男,汉族,42岁,农民,住永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淑华与被执行人刘忠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4)永民一初字第3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洪军审 判 员  樊明鑫代理审判员  武 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逸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