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尚刑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许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尚刑初字第237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某,出生于黑龙江省尚志市,住黑龙江省尚志市。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同年4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尚志市第一看守所。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尚检刑诉(2015)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许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宜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中旬,被告人许某某在黑龙江省尚志市尚志镇财富广场A栋二单元九楼开设一个麻将馆期间刘长志、于某某、刘春武等人在此赌博,截止到2015年3月7日,许某某共非法获利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许某某于2015年3月7日在尚志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取红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二款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许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针对上述指控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的证据。被告人许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意见无异议,亦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中旬,被告人许某某在黑龙江省尚志市尚志镇财富广场A栋二单元九楼开设一个麻将馆,室内设有三个麻将机,麻将机每台一天收200元钱。麻将桌可以随时玩扑克,扑克每副收20元钱。截止到2015年3月7日,许某某共非法获利人民币15000元。在这期间,刘长志、于某某等人经常在此用扑克赌博,刘长志大约输了2万元钱。2015年3月7日上午9点,刘长志来到许某某开设的麻将馆,在室内自杀。被告人许某某于2015年3月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许某某与被害人刘长志家属协商,自行达成协议,许某某补偿刘长志家属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21000元。此款已实际履行。刘长志家属对许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建议法庭对许某某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许某某的户籍证明:被告人的许某某的身份事项与起诉书认定的一致。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2015年3月7日9时20分许,尚志市公安局接到刘某某报警称,其父亲刘长志在尚志镇财富广场A栋二单元九楼的一个麻将馆内死亡。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立即赶赴现场,经侦查,刘长志经常到许某某开设的麻将馆参与其赌博,刘长志输钱后自杀在许某某出租房屋中。公安机关将许某某抓获。证人刘某某的证言:刘长志是我的父亲。2015年3月7日早上7时,我父亲刘长志、我、还有我哥哥刘杰我们三人在家吃饭,我父亲让我记几个人的名字,我也没问什么原因就记下5个人的名字,分别是小菊、徐志成、许老六(许某某)老于、杨力。8时,我父亲出的门了。后来我父亲给我打电话,说他在我大爷家借1万元钱,让我将房子卖了还给我大爷。我问他借钱干啥,我父亲说他打扑克都输了10多万了,我问他在哪,让我父亲赶紧回家,他不回来,说在财富广场的一个麻将馆,之后就关机了。我打电话联系许老六,到麻将馆找我父亲,我们进屋的时候发现我父亲没有呼吸了,我接着打120,120来抢救的人说人已经死亡了,后来警察就来了。4、证人秦某某的证言:许某某雇我在尚志镇财富广场A栋二单元九楼开的麻将馆打扫卫生、做饭。2015年3月7日8时30分左右刘长志就来了,我问他怎么来的这么早,刘长志说昨天晚上玩晚了,要在屋里睡一觉,说完刘长志就进屋了。我一直在打扫卫生,我听见刘长志在那屋打电话,具体说些什么我没听清。过一会儿,我准备做饭,进屋去拿大葱,我看见刘长志侧背对着我,被上面有很多血,我当时吓的腿都软了,我准备给许老板打电话,许某某就来了。许某某拨通刘长志儿子的电话,刘长志的儿子来了,就拨打120和110报警了。5、证人于某某的证言:2015年1月份起,我经常到朋友许某某在尚志市财富广场A栋二单元九楼开的麻将室和杨允立、刘长志、小菊、许志成、刘春武用扑克玩“拖拉机”,10块钱底,100元封顶的。我们大约玩五六次,每次输赢在二三千左右。我一共赢1000元钱。在我印象中刘长志一共输1万元左右,我听刘长志说,他抬出去十多万元钱,现在人都找不到了,电话也不接,我认为刘长志的死与这事有关系。6、证人杨某某的证言:2015年3月7日上午9时许,许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去麻将馆玩,我到麻将馆时,许某某和我说刘长志自杀了。不一会儿120的车就到了,发现刘长志已死亡,接着110的警察也来了。以前刘长志和我说,他儿子把16万元钱抬给他儿子的战友,一直没要回来,又在麻将馆了输了点钱,输多少钱我不清楚。我感觉是因为输了点钱,再就是抬出去的钱要不回来的事自杀的。7、证人孙某某的证言:我是尚志市尚志镇财富广场A栋2单元9楼东门的房主。2014年8月1日我将此放屋租给许志成了。8、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许某某开设麻将馆和刘长志自杀现场情况。9、补偿协议书:许某某补偿刘长志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21000元。此款已实际履行。10、谅解书:对许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许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11、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2012年12月中旬,我在尚志市财富广场A栋2单元9楼开设一个麻将馆。有三个麻将机,麻将桌可以随时玩扑克。麻将机每台一天我收200元钱,管一顿饭,扑克每副收20元钱,截止到案发2015年3月7日我获利15000元左右。在这期间我和刘长志是朋友,他经常到我开设的麻将馆玩。有时我给他打电话让他来玩,有时他自己来玩,他经常和刘春成、张海龙、小菊、杨力、许志成、老于玩拖拉机,10元底100元封顶的。他在麻将馆大约输了有2万元钱。2015年3月7日上午9点多,我去麻将馆刚进屋,秦某某说姓刘的老头在屋里床上躺着,身上都是血,我赶紧过去看,人已经不行了,我当时也吓懵了,我就给刘长志的儿子打电话,刘长志的儿子来了以后,就打120,不一会儿120的人来了,检查后说人已死亡。随后警察也到了。刘长志自杀的当天没有参与赌博,他来到麻将馆里屋床上就自杀了。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提供赌博场所及赌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从中营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许某某的行为依法予以惩处,其违法所得应予追缴。鉴于被告人许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能够积极赔偿被害方的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对许某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7日起至2015年9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许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文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