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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瀍民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恒大地产集团洛阳有限公司与蔡正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恒大地产集团洛阳有限公司,蔡正军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市��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瀍民初字第121号原告恒大地产集团洛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法定代表人梁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魏,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蔡正军,男,汉族,1957年10月27日生,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恒大地产集团洛阳有限公司诉被告蔡正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恒大地产集团洛阳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恒大地产集团洛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3元减半收取226元,由原告恒大地产集团洛阳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冀翠红人民 陪 审员 魏 婕人民 陪 审员 孙爱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屈 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