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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初字第383号原告李某甲(曾用名冯方红)。被告李某乙(曾用名李洁)。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年××月××日我们经人介绍登记结婚,由于婚前了解较少,婚后感情一般,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差,感情彻底破裂,要求离婚,抚养孩子,被告彻底抚养费,分割共同财产,赔偿我精神抚慰金1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结婚时间长有了较深厚的感情基础,如离婚对孩子的成长不利,希望原告回到温暖家庭的怀抱,回到孩子身边,两人和好如初,让孩子安心学习,茁壮成长。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李某丙,××××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李振鹏,现两个孩子均随其奶奶生活。双方于2014年农历8月15日分居生活。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十多年,并生育一子一女,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原、被告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且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双方应该互相理解,宽容以待,加强沟通交流,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成军人民陪审员  李庆祝人民陪审员  刘 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娇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