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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初字第2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孔继轩与赵剑、于俊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继轩,赵剑,于俊伟,赵学占,安盛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2447号原告孔继轩,农民。被告赵剑,农民。被告于俊伟,出生年月日不详,农民。被告赵学占,出生年月日不详,农民。被告安盛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中段西侧富裕大厦******室。负责人王然,经理。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受理原告孔继轩与被告赵剑、于俊伟、赵学占、安盛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孔继轩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继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