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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浔民督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武汉友日久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九江市旭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友日久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九江市旭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浔民督第1号申请人武汉友日久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新农工业园3号法定代表人林坤瑞,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九江市旭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外锦绣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李振琦,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武汉友日久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其于2013年6月21日至2014年4月22日期间卖给被申请人九江市旭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缠绕膜等包装材料,双方于2015年2月13日经对账确认被申请人九江市旭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共欠其货款30700元。经申请人多次催讨,被申请人一再拖延拒付,故要求被申请人九江市旭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给付拖欠的货款307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九江市旭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武汉友日久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货款30700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钟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