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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行监字第00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10-23

案件名称

卢xx与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第三人姚x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再审审查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5)三中行监字第00391号卢:你因诉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第三人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本院(2015)三中行终字第35号行政判决,以公安机关伪造询问笔录等为由,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经复查认为,你向姚索要工资时发生纠纷,并相互殴打,导致双方均有轻微伤。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根据上述事实对你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未显失公正及行政程序并无不当。你在再审申请程序中主张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伪造证据的问题缺乏依据,本院不能支持你的申诉理由。据此本院复查认为原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综上,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你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