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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执字第5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深圳成霖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深圳成霖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508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袁以立。委托代理人叶振宏,广东中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成霖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国基。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行政决定一案,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的深公积金责限(2014)02-298号《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为其单位职工李小芬补缴2010年12月至2014年3月期间的单位应缴存部分的住房公积金1061元。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深圳成霖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它款项人民币1061元以及逾期利息和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邓志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俊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