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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海法执字第1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本院少年庭与刘家龙婚姻家庭、继承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本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海法执字第1326号申请执行人:本某。被执行人:刘某,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原告刘鸿基、刘桂玲诉被告刘鸿傑、刘某、刘鸿国、刘鸿彪、刘家莉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8日作出的(2013)穗海法少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告刘某没有履行缴纳受理费4334元的义务,本某于2015年2月13日移送执行。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刘某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华XX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的去向。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海法执字第132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审 判 长  蒙 刚代理审判员  林湛河代理审判员  张法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嘉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