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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足法民初字第00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韩轲与左艳,师宏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0276号原告韩轲,男,198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江北区人。被告左艳,女,197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被告师宏英,女,197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委托代理人于光荣,男,197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624841-X),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四路一号渝中大厦七楼。法定代表人隗晓牧,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能斌,重庆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龙云霞,重庆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韩轲诉被告左艳、师宏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朝文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轲,被告左艳,被告师宏英的委托代理人于光荣,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龙云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轲诉称:2015年1月25日15时36分,被告左艳驾驶临时车牌号为渝A522**的别克牌小型客车,行驶至大足区龙中路时,与韩轲驾驶的车牌号为渝A003**的比亚迪牌S6型汽车碰撞,致渝A003**号小型客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大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左艳负全部责任,韩轲无责任。原告车辆受损后,经平安保险公司初步确定损失额为14138元,原告将渝A003**号比亚迪牌S6型汽车进行了修复,所产生的维修费用被告已全部支付。由于渝A003**号比亚迪牌S6型汽车的B.C柱均为不可恢复损伤,修复完成后,在外观上、行驶安全上、车辆寿命上及车辆价值上都存在影响。为此原告多次将此情况告知被告左艳与师宏英,要求被告赔偿,被告都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2015年3月4日,重庆衡正机动车评估有限公司对渝A003**号车进行了评估,结论为:“事故前车辆价值为70000元,事故后车辆价值为55000元,存在贬值15000元”。本次鉴定原告共用去鉴定费3000元。原告为了处理交通事故产生了误工损失,车辆受损后,因原告上班和子女上学,乘坐替代性交通工具也产生了相当大的费用。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由被告赔偿原告车辆贬值费15000元、车辆损失鉴定费3000元、误工费1000元、交通费2000元等共计2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师宏英辩称:1、对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及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无异议;2、原告的车辆因本次交通事故受损属实,被告及保险公司已对原告车辆所产生的维修费进行了赔偿;3、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车辆贬值费、车辆损失鉴定费、误工费的请求于法无据,被告不同意赔偿;4、对原告的交通费损失只能按照乘坐普通交通工具进行计算。被告左艳辩称:原告提出的各项诉讼请求于法无据,被告不同意赔偿。被告平安保险公司辩称:1、对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及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无异议;2、临时车牌号为渝A522**的别克牌小型客车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限额的商业三者险,未投保商业三者险附加险不计免赔,发生交通事故时也在投保期之内,平安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对原告的车辆修理费进行了赔偿;3、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对原告车辆的贬值损失不应赔偿,同时本案中并未造成人员受伤,保险公司亦不应当赔偿交通费和误工费。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5日15时36分,被告左艳驾驶临时车牌号为渝A522**的别克牌小型客车,行驶至大足区龙中路时,与韩轲驾驶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渝A003**的比亚迪牌S6型汽车碰撞,致渝A003**号小型客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大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左艳负全部责任,韩轲无责任”。发生交通事故后,原告将渝A003**号比亚迪牌S6型汽车送到重庆成空亚飞比亚迪4S点进行了修复,于2015年满2月14日修复完毕,所产生的维修费用全部由被告师宏英与平安保险公司支付。因原告认为渝A003**号比亚迪牌S6型汽车的B.C柱均为不可恢复损伤,修复完成后,在外观上、行驶安全上、车辆寿命上及车辆价值上都存在影响,于是委托重庆衡正机动车评估有限公司对车辆因事故造成的市价进行贬值估算。2015年3月4日,重庆衡正机动车评估有限公司对渝A003**号车进行了评估,结论为:“事故前车辆价值为70000元,事故后车辆价值为55000元,存在贬值15000元”。本次鉴定原告共用去鉴定费3000元。另查明,1、临时车牌号为渝A522**的别克牌小型客车系被告师宏英所有,左艳系借用师宏英的车辆发生了本次交通事故。师宏英为该车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50万元限额的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未投保商业三者险附加险不计免赔,发生交通事故时在保险期间内;2、在平安保险公司提供的机动车保险条款第一章第五条第(三)项、(六)项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车辆发生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现原告以其财产权受到侵犯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照前述请求判决。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机动车评估报告书》、鉴定费发票等载卷为凭,经当庭质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对原告主张的损失,本院作如下确认:1、关于车辆贬值费和车辆损失鉴定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由此可见,当事人的车辆因交通事故被损坏后,作为侵权人只赔偿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现有法律并无车辆的贬值损失应由侵权人赔偿的规定。本案中,原告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因车辆维修所产生的费用已得到赔偿,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车辆贬值费和由此产生的车辆损失鉴定费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2、关于误工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由此可见,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损害,不能正常工作而遭受的预期财产利益损失。本案中,原告的人身并未因本次交通事故受害,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3、关于交通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本案中,原告所有的车辆因本次交通事故受损,致使原告在车辆维修的20天中须乘坐其他替代性交通工具,由此产生的费用应由被告承担,根据本案具体情况,本院酌定支持1800元。本案是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被告左艳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对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交通费损失应由左艳全额赔偿;虽然渝A522**号别克牌小型客车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但按照法律规定和双方保险合同的约定,乘坐其他替代性交通工具所产生的费用不在保险公司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内,故平安保险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渝A522**号别克牌小型客车虽系师宏英所有,但师宏英属将车出借给有驾驶资质的左艳驾驶,故师宏英亦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左艳赔偿原告韩轲交通费18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韩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赔偿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韩轲负担150元,被告左艳负担1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审判员  刘朝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艾 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