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新法执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新丰县人民法院与潘名景犯贩卖毒品罪并处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丰县人民法院,潘名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新法执字第76号申请执行人新丰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潘名景,男,199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丰县人,住新丰县丰城街道。现在服刑。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4)韶新法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潘名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被执行人未交纳,新丰县人民法院依法移送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的过程中,经本院到银行、国土、房管、交警、工商等部门及当地村委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潘名景有可供执行的存款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韶新法执字第7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英勤审判员 潘文才审判员 潘建当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叶学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