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005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9-15
案件名称
穆立平与于连和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575-2号原告穆立平与被告于连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5日作出(2014)怀民初字第014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权利人穆立平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怀民初字第01402号民事判决书,即要求被执行人于连和给付人民币二十六万四千九百一十五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于连和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暂无履行能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于连和应当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鉴于被执行人于连和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暂无履行能力,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4)怀民初字第0140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穆立平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于连和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履行能力,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于连和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主执行官仇洪山执行员 朱洪日执行员 周 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