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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桂执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湖南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蕾、李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蕾,李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桂执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桂东县沤江镇湘赣路16号。法定代表人李和平,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红飞,男,1983年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该行风险合规办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邓益龙,1977年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被执行人李蕾,男,1987年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农民。被执行人李丁,男,1988年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蕾、李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采取了各种执行措施,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2013)桂民二初字第55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随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志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佩霖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