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立民终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赵增祥与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立民终字第23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赵增祥。上诉人赵增祥不服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立字第3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认定,依据《土地管理法》法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取得通常采取审批方式,即使用权申请、土地所同意、行政审批,本案中起诉人要求被起诉人履行其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应属行政审批行为,不属民事受案范围,遂裁定对赵增祥的起诉不予受理。原告赵增祥对该裁定不服,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上诉人与南皮县寨子镇东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在2001年4月签定了协议书,协议书约定村民委员会在分配武千路北道边楼地段时给上诉人18号19号楼段,作为拥有地段的使用权,村民委员会欠上诉人的欠款21000元抵扣作为使用费,并在符合有关规划和规定的前提下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由于种种原因村民委员会在前两年才统一分配该楼区地段,村民委员会没有按着约定交付上诉人的18-19号地段,为此上诉人多次要求村民委员会按协议交付地段,并为此向南皮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村民委员会履行协议,但南皮县人民法院以该案件不属于民事受案范围裁定不予以受理。上诉人认为该裁定错误,请求依法撤销(2015)南民立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由南皮县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2015年3月16日,上诉人赵增祥向南皮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村民委员会按公正协议履行其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承担相关费用。经查,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主张,要求村民委员会为其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因村民委员会不具有行政职能,应由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处理,因此,上诉人的主张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正确,其作出的民事裁定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世刚审判员 李悦萍审判员 倪忠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美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