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水民二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县支行与黄合将、韩凤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县支行,黄合将,韩凤肖,黄金帱,蒙华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水民二初字第14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县支行,住所地: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寿星南路11号。法定代表人:项雁秋,该行行长。被告:黄合将。被告:韩凤肖。被告:黄金帱。被告:蒙华恒。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县支行诉被告黄合将、韩凤肖、黄金帱等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黄金帱、蒙华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县支行于2015年15月19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依法处理好自己诉权的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莫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