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逍商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与浙江好当家电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浙江好当家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慈逍商初字第270号原告: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浔经济开发区人瑞西路南侧。法定代表人:钱江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浩然,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好当家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新浦镇老铺村。法定代表人:岑旭宝。原告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士公司)为与浙江好当家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当家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在未付清电梯款153600元之前,原告为被告定作并安装在被告厂房内的型号为THJ2000/0.5-JXWVVVF,5层5站5门载货电梯2台的所有权属于原告;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理认定:2012年2月29日,被告与原告签订电梯承揽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定做型号为THJ2000/0.5-JXWVVVF,5层5站5门客货电梯2台,电梯单价128000元,总价为256000元。双方约定在在价款未付清前,原告拥有电梯所有权。2012年3月14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定金102400元,同年5月4日,原告将电梯送至被告处。现涉案电梯尚未经国家特种设备检测机构验收,被告尚欠原告电梯款1536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当庭判决如下:被告浙江好当家电器有限公司未付清价款153600元前,原告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对其为被告定作的型号为THJ2000/0.5-JXWVVVF的5层5站5门载货电梯二台享有所有权。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浙江好当家电器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37×××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景赞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宋浏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