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文行审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文成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程圣周、严招凤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文成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程圣周,严招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温文行审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文成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法定代表人周国勇,副局长。委托代理人王玲,文××县××镇人民政府干部。被执行人程圣周,务工。被执行人严招凤,家务。申请执行人文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文珊计生征字(2014)第090号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决定确定的要求被执行人程圣周、严招凤履行社会抚养费人民币75216元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王雯雯独任进行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文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文珊计生征字(2014)第090号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决定,并于2015年1月6日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程圣周、严招凤收到本征收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75216元。2015年4月7日,申请执行人的工作人员向被执行人送达催告书。被执行人程圣周、严招凤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2014年12月2日作出的文珊计生征字(2014)第090号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决定的内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雯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怡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