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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00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郭玉涛与李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玉涛,李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00485号申请执行人郭玉涛,男,1978年10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楠,男,1978年6月21日出生。郭玉涛与李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丰民初字第03690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李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郭玉涛借款本金十五万元,并支付自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至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三千六百六十元,由李楠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李楠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权利人郭玉涛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余额明显不足;另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对此表示认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丰执字第0048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增信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代理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董 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