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民初字第1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廖松希与官奕和、官则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松希,官奕和,官则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1095号原告廖松希,男,195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被告官奕和,男,197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被告官则昌,男,197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廖松希诉被告官奕和、官则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廖松希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与被告庭外进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松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廖松希负担。审 判 员 林建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马素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