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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2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赖涛,深圳泰山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与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赖涛,深圳泰山在线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22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赖涛,男,汉族,户籍地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委托代理人刘任庚,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婧棋,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泰山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卞志勇。委托代理人靳海燕,广东方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栗梅,广东方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赖涛与上诉人深圳泰山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山在线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双方均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4)深南法粤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赖涛上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支付2013年7月-2014年8月的工��78252.30元,计算方法:5589.45×14;2、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支付2010年4月-2014年9月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5152.53元,计算方法:5589.45×4.5;3、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支付律师费5000元;以上金额合计108404.83元。上诉人泰山在线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判决撤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粤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2、请求判决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以及2013年7月至2014年7月期间的工资;3、请求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返还工作期间的借款5450元和上诉人为其交纳的社保款5978.66元;4、请求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之间是否形成了劳动关系。上诉人赖涛的工资标准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赖涛系泰山在线公司销售员,2013年7月赖涛��案外人吕某前往河南拓展业务,虽然吕某与泰山在线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但是赖涛并未与泰山在线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泰山在线公司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当时与赖涛明确解除了劳动关系。而根据2013年7月4日泰山在线公司与赖涛签订的《员工工资调整协议书》,双方约定该协议系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该协议未尽事宜,以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准,说明双方仍愿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再次,2013年7月之后,泰山在线公司为赖涛购买了社保,并协助赖涛办理了社会医疗保险报销手续并出具了在职证明,这些证据均表明双方并没有解除劳动关系。综上,本院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持续至2014年7月31日泰山在线公司为赖涛停交社保之日。关于赖涛工资标准,赖涛主张应以2013年7月之前的平均工资5589.45元为标准计算,对此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员工工资调整协议书》明确约定赖涛的工资调整为1600元/月,此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赖涛应受此约束。2014年2月1日之后,深圳市最低工资调整为1808元/月,故原审关于赖涛2013年7月至2014年7月工资计算方式及结果均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泰山在线公司应支付赖涛工资22048元。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本案泰山在线公司主张赖涛自动离职,赖涛主张被辞退,双方均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各自的主张,故根据有关规定,本案应视为泰山在线公司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泰山在线公司应支付赖涛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668元,原审对此计算方式及数额均正确,本院予以确认。赖涛主张的据以计算经济补偿金平均工资过高,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关于泰山在线公司主张的出差借款挂账及社保费用,均不属于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审理的范围,本案中不予处理。综上,上���人赖涛及泰山在线公司的上诉请求,理由均不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泰山在线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  振  东审 判 员 蔡  雪  燕代理审判员 刘  灵  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延彰(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