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一初字第1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高安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安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一初字第1154号原告高安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高安市新街镇。法定代表人叶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漆有亮,江西瑞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熹,江西瑞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某,男,汉族,江西万载县人,1963年4月26日出生,地址:万载县仙源街。委托代理人龙飞,江西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审理原告高安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安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0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安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高安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胡建国审判员 夏 莲审判员 刘永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