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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沈桂苹与李耀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桂苹,李耀勇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209号原告沈桂苹,住定州市。委托代理人侯锁良,定州市北城区兴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耀勇,住定州市。委托代理人兰天翔,河北泰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桂苹与被告李耀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桂苹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桂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桂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晨审 判 员  党红欣人民陪审员  黄 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肖 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