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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王建军与梁燕舞、梁献超、河南梁富肉牛育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军,梁燕舞,梁献超,河南梁富肉牛育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426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军,男,1969年4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梁燕舞,男,1959年2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梁献超,男,1979年4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河南梁富肉牛育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银超,该公司总经理。王建军诉梁燕舞、梁献超、河南梁富肉牛育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3)湖民一初字第24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梁燕舞、梁献超、河南梁富肉牛育肥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王建军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暂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致使案件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湖民一初字第240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发现梁燕舞、梁献超、河南梁富肉牛育肥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占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