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川行监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辛文蓉与成都市公安局行政赔偿纠纷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4)川行监字第1号辛文蓉:你因诉成都市公安局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成行终字第155号行政赔偿裁定,以成都市公安局作出的成公复驳字(2012)02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违法,致使你的权益受到侵害并造成损失48795元,应依法给予国家赔偿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复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成都市公安局成公行赔字(2012)1号《行政赔偿决定书》,是行政机关对你的赔偿请求进行的先行处理,系行政赔偿处理过程中的程序性行政行为,并未对你的权利义务产生新的实际影响,你请求撤销成公行赔字(2012)1号《行政赔偿决定书》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关于“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4)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的规定,因你未提供证据证明成都市公安局作出的成公复驳字(2012)02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已被确认违法,你提起本案赔偿诉讼,不符合受理条件。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你的起诉并无不当,二审法院维持一审裁定也是正确的。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