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二(商)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上海涂师涂装机械有限公司与上海机动车回收服务中心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崇民二(商)初字第237号原告上海涂师涂装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曼芬。委托代理人陈玉峰。被告上海机动车回收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顾耀明。委托代理人闵曼君,上海闵曼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涂师涂装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机动车回收服务中心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倪叶平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玉峰,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闵曼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2月初,原告所属的牌号为沪F1XX**轻型厢式货车一辆由被告上海机动车回收服务中心进行报废、回收和发放补贴。由于手续分多个阶段办理,被告方业务人员告知原告根据该中心网站所提示的车辆状态显示进行分步办理。2015年2月28日,该中心网站的网页上“报废车辆报废信息”栏显示为“已办证,请车主于2个工作日后前来回收中心领取相关单证”。2015年3月2日,当原告办事人员去该中心办理黄标车淘汰补贴申请手续时被告知已于2015年2月15日截止。由于被告的信息不对称,致使原告损失了政府关于黄标车提前报废的补贴,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政府补贴损失10000元、公证费3020元、交通费300元以及人工费1000元。原告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办理指南》一份,证明原告按指南注明的流程办理相关手续后错失补贴时机;2、公证书一份,证明截止2015年3月6日,被告网站上针对本案所涉报废车辆的显示状态为“已办理,请于二个工作日后领取单证”之事实;3、《上海市机动车注销更新证明》(以下简称更新证明)、《上海市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以下简称回收证明)各一份,证明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玉峰已至被告处领取上述单证;4、上海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统一发票一张,证明原告为本案举证之需化去公证费3020元。被告辩称,首先,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通过其委托代理人陈玉峰至被告处领取了更新证明以及回收证明,则被告于当日即已知道该两证已办妥,故原告诉称的于2015年2月28日知晓两证办妥与事实不符。其次,被告在2015年1月12日已知晓两证办妥的情况下,就应当提出政府补贴申请,导致原告错失补贴之原因是原告怠于申请造成,非被告过错,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请。被告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1、《上海市机动车注销更新证明》、《上海市报废汽车回收证明》、陈玉峰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其领取两证的照片,证明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已领取上述单证;2、2015年4月2日《报废车辆报废信息》,证明该信息是滚动播发的;3、《报废流转记录》,证明“已办证”的信息于2015年1月9日开始发布;4、《上海市黄标车淘汰补贴操作指南》、2015年2月2日发布的《关于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提前淘汰补贴的补充办理意见》,证明被告已将办理补贴申请的流程均已公示。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原告欲证明的事实。在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领取两证的情况下,网站中显示的内容对原告是没有用处的,该信息是针对未领取单证的车主公布的信息。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初,原告所属牌号为沪F1XX**轻型厢式货车由其公司总经理陈玉峰至被告处办理了黄标车提前一年报废手续。被告办事人员提供《办理指南》一份,该指南显示:一、登录网站,输入牌照号码,如果状态显示“拖车确认”表示可以自送车辆,送车时带好回收中心开具的《领单告知凭证》;2、如果状态显示“已打印未办证”,则可以来盖章(公车)或者签字(私车);3、如果状态显示“已办证”,请带好《领单告知凭证》来回收中心领取报废证明。黑体加粗注明:如享有黄标车补贴/老旧车补贴,请将行驶证产证正反面复印件复印好,以便备用。2015年1月12日,陈玉峰至被告处领取了《上海市机动车注销更新证明》、《上海市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材料。2015年3月2日,原告的办事人员至被告处办理补贴申请时,被告知该政府补贴已于2015年2月15日截止。现原告认为因被告公布的信息不对称致使其丧失了申请政府补贴的机会,造成了原告的经济损失,遂涉讼。另查明,登录网址www.smrs.com.cn,输入本案所涉车辆牌号,报废车辆报废信息栏显示当前状态为:已办证,请车主于2个工作日后前来回收中心领取相关单证。再查明,《上海市黄标车淘汰补贴操作指南》第2条载明:黄标车在本市注册登记;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非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类组织;提前一年以上(含一年)报废;定期参加机动车安全和环保检验的。符合以上要求的,可以申请补贴。第3条载明:注销报废流程…..→车主可上网查询注销报废进度,确认进入“已办证”状态后,可到补贴申请受理点(上海机动车回收中心)办理确认注销手续→车辆补贴申报流程:现场获取《上海市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上海市机动车注销更新证明》或《上海市机动车注销证明》,并提出黄标车补贴申请→车主获取《上海市黄标车淘汰补贴申请表》,个人车辆由车主签字确认,单位车辆加盖单位公章确认→车主提前黄标车淘汰补贴申请的相关材料,受理窗口当场完成审核,并告知车主审核结果→审核合格后40个工作日将政府补贴资金划拨至由车主名义开立的储蓄帐户(个人)或开户银行账户。6、本次黄标车提前淘汰的补贴标准第二阶段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办理报废的,最终受理时间可延长到2015年1月31日。对应本案所涉车辆的补贴标准为10000元。原告自认在被告大厅内拿到了上述指南,并知晓指南中注明的最终受理时间为2015年1月31日。同时自认在2015年1月12日领取两证时,因办理申请补贴的人很多而没有当天办理。2015年2月2日,被告在其网站上发布《关于黄标车和老旧车提前淘汰补贴的补充办理意见》,并附相关部门形成的专题会议纪要,该纪要明确对于提前淘汰的符合补贴条件的黄标车,只要在2014年12月31日前将车交至汽车报废回收企业办理报废的,补贴最终受理时间可延长到2015年2月15日。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错失黄标车政府补贴,由此造成的损失是否由被告过错所致。对此,本院认为,首先,原告按被告提供的《办理指南》完成了相应的报废步骤,而该指南中明确载明如果状态显示“已办证”,请带好相关证明来回收中心领取报废证明。原告据此也于2015年1月12日至被告处领取了相关单证。其次,被告将《上海市黄标车淘汰补贴操作指南》置放于办理大厅,原告也因此获取上述指南,并知悉相关流程。该操作指南中明确载明车辆补贴申请流程为现场获取《更新证明》、《回收证明》,并提出补贴申请,同时载明截止时间为2015年1月31日。原告在领取《更新证明》、《回收证明》时就应当场提交补贴申请。原告之所以未提交申请是因办理相同手续的人太多而自行放弃于领取单证当日现场申请,而且在明知的截止时间期限内亦未至被告处提交申请手续,应系其自身怠于申请所致;再次,被告网站中显示的报废车辆报废信息是否足以导致原告误解了补贴申请期限的延长。登录被告提供的《办理指南》中的网址,输入本案所涉车辆牌号,显示车辆当前状态“为已办证请车主于2个工作日后前来回收中心领取相关单证”。该内容应当理解为证已办妥,并于2日后前来领取相关单证。该信息告知的人群必然是已完成各种报废手续、只等待领取单证的车主。因该信息中并未有补贴申请期限延长之告知,原告作为已领取相关单证的车主,应当另行按补贴申报流程,在领取相关单证后及时提出黄标车补贴申请,故被告公布的信息未有瑕疵,不足以导致原告误解为补贴申请期限的延长。综上,本院认为,原告错失黄标车补贴申请时机,系其自身原因所致,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之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上海涂师涂装机械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8元,减半收取计79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倪叶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蓓蓓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