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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礼民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礼泉县支行诉米增强诉讼保全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礼泉县支行,米增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礼民保字第00017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礼泉县支行(以下简称礼泉邮政银行)。住所地:礼泉县东环路51号。负责人郇峰,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侯哲,男,该行工作人员。被申请人米增强,男,196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申请人礼泉邮政银行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号存款。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并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米增强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礼泉县支行银行账号607955003200034869及0303610425603060726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小妮审 判 员 :李文忠人民陪审员 :颜雪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苏卫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