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甘民初字第6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丁琳与被告朱林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琳,朱林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甘民初字第6608号原告丁琳被告朱林峰原告丁琳与被告朱林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琳与被告朱林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琳诉称,2013年12月9日,原、被告在西岗区人民法院达成民事调解,原、被告离婚,并对财产做出了分配。协议中约定坐落于大连市甘井子XXX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于2014年1月9日前从房屋中迁出。但被告不履行协议内容,恶意强行居住该套房屋,直到7月31日才被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迁出。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利益,导致原告没有地方居住,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14年1月至2014年7月的房租,并对该租金申请鉴定。被告朱林峰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1月9日离婚,被告很早就从案涉房屋中搬出,并有邻居可以证明。并且被告提前将房屋钥匙交给了法院,被告并没有居住案涉房屋。按照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原告迟迟未支付37万元的款项,直到2014年7月末由于被告申请执行,原告才将上述款项交付给西岗区人民法院,原告的行为也给被告造成了损失,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3年12月9日于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双方自愿离婚,坐落于大连市甘井子区XXX房屋归原告丁琳所有,被告朱林峰于2014年1月9日前从上述房屋中迁出,原告丁琳同时将370,000元一次性给付被告朱林峰,被告朱林峰协助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等。2014年1月13日,原告丁琳就上述民事调解书向西岗区人民法院递交了申请执行书。2014年6月30日,被告朱林峰也就上述民事调解书向西岗区人民法院递交了申请执行书。2014年7月5日,上述二执行案件的审判人员对原告丁琳和被告朱林峰同时做出询问笔录,内容显示截至该日,原、被告双方均尚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相关义务,法院要求原告丁琳将应付款370,000元交付到法院,并要求被告朱林峰将案涉房屋钥匙也交付到法院,二人均表示同意。2014年7月30日前,二人均将上述款项及钥匙交付到西岗区人民法院。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书、西岗区人民法院笔录、西岗区人民法院出具的结算票据、案款发放审批表、结案报告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双方的民事调解书,双方负有同时给付义务,即于2014年1月9日前一方交房一方交钱。后原、被告双方均因对方未履行义务分别立案申请执行,双方在执行过程中将房屋钥匙和钱款交到法院。现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不履行义务在先,即无法证明原告诉请的损失系被告造成,故对原告提出的关于租金损失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同时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丁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0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3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林 茹人民陪审员 孙香凤人民陪审员 王传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矫文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注公众号“”